申請資格:被保險人死亡時,其符合條件之遺屬得請領「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
或「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但以一人請領為限
給付標準:《喪葬津貼》
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但其
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
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
《遺屬年金給付》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
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請領要件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
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
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於年
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外,亦得
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3•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第58條第2項之一次請領老年給
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於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
遺屬除得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1•依第63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
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公式: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1.55%】
2•依第63條之1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計算後金額之50%發給
3•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4•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規定請領喪葬津
貼外,有符合第63條第2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
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5•加發遺屬補助: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
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遺屬津貼》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0個月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20個月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2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30個月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
應備書件:→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
現住址戶籍謄本
→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
→依受領順序,得優先申請之所有受益人印章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請領給付時,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受益人之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注意事項:→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
領遺屬津貼」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專受被
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姊妹。當序受領者
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遺屬具有受領2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領取本人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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