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給付

 

 

資料來源:勞保局網站

 

勞保各項給付整理(word檔103.03整理更新

勞保老年年金請領年齡參照表pdf檔101.09.24上傳

 

 

 

名稱

《 生育給付 》

申請資格

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給付標準

自103年5月30日起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之當月起,前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 付60,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應備書件

1.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被保險人印章

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注意事項

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於加保前、退保後或停保期間生產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名稱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 老年一次金給付

申請資格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

  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年,年滿55歲退

  職者  

《老年一次金給付》

被保險人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

給付標準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個月;其保險年資

  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年發給個月,最高以45

  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

  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年之實際月投保薪

  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

  資計算

《老年一次金給付》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

  險未滿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應備書件

?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被保險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被保險人印章

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30條規定之限制(亦即老年給付之

  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不再因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勞工保險條例中華民國9717日修正

  之條文施行之日(8年1月1日)起,第10年(民國107年)提

  高一歲(至61歲),其後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65歲(民國

  115年)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

  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58

  條第項及第58條之(減額年金)規定

同時受僱個以上投保單位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

  算,不得超過最高等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年金施行前有勞保年資之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

  付;自8年1月1日起,初次投保勞保者,以請領年金給付或老年一

  次金給付為主

年金施行後,不論是「三種年金給付」、「老年一次金」或「一次請領

  老年給付」,於計算給付標準時,如保險年資未滿年者,依實際加保

  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個月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為

  止,小數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3個月15天,

  則以「16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

 

 

 

 

名稱

老年年金給付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

  險未滿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0.775%計算,並加計新

  臺幣3000

  【公式:保險年資平均月投保薪資x0.775%+3000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公式:保險年資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

展延年金: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

  年,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最多增給20%

  【公式:保險年資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4%x延後年

減額年金: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年,依規定計算之給付

  金額減給%,最多減給20%

  【公式:保險年資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4%提前年

應備書件

?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被保險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被保險人印章

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30條規定之限制(亦即老年給付之

  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不再因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勞工保險條例中華民國9717日修正

  之條文施行之日(8年1月1日)起,第10年(民國107年)提

  高一歲(至61歲),其後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65歲(民國

  115年)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

  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58

  條第項及第58條之(減額年金)規定

同時受僱個以上投保單位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

  算,不得超過最高等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年金施行前有勞保年資之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

  付;自8年1月1日起,初次投保勞保者,以請領年金給付或老年一

  次金給付為主

年金施行後,不論是「三種年金給付」、「老年一次金」或「一次請領

  老年給付」,於計算給付標準時,如保險年資未滿年者,依實際加保

  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個月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為

  止,小數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3個月15天,

  則以「16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

勞保年金均按照實際投保年資為計算基礎,年資計算無上限

三種年金給付(失能年金給付、老年年金給付、遺屬年金給付)僅能擇

  一請領

 

 

 

 

名稱

《 傷病給付》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

1.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

2.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

  療中者

給付標準

1.自不能工作之「第日」起發給

2.普通: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個月平均

  月投保薪資之50%發給,以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

  合計已滿年者,增加給付個月,連前個月,共為

3.職業:按被保險人遭受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個月平均月

  投保薪資之70%發給;如經過年尚未痊癒者,其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

  保薪資之50%,但以年為限,連前年,共為

應備書件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傷病診斷書

被保險人印章

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注意事項

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醫療費用收據非傷病給付所需之審核文件,無需檢附

 

 

 

 

名稱

《 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

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

  期待其治療效果,經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

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

  待其治療效果,經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

  一次金者

失能程度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仍發給一次金

給付標準

普通: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職業: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50%,請領失

  能補償費

被保險人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

  除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

  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

  算

應備書件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被保險人印章

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注意事項

年金施行(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於失能程度符合「經評

  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規定條件時,除依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

  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年審核其失能程度。

  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

  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

  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者,應由保險人逕予

  退保

領取失能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名稱

《 失能年金給付 》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

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

  療效果,經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

  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

  險未 滿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金額不足新臺幣4000元者,按新臺幣4000元發給

  【公式: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加發眷屬補助: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人加發25%,最多加發

  50%

應備書件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被保險人印章

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另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

  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監護)宣告證明

注意事項

年金施行(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於失能程度符合「經評

  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規定條件時,除依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

  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年審核其失能程度。

  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

  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

  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者,應由保險人逕予

  退保

領取失能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名稱

《 本人死亡給付 》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死亡時,其符合條件之遺屬得請領「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但以一人請領為限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

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起,前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

  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

《遺屬年金給付》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

  險未滿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請領要件

  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

    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

    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B•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於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

    額之差額

  C•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第58條第項之一次請領老

    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於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

    資者,其遺屬除得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

    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A•依第63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公式: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B•依第63條之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

    標準計算後金額之0%發給

  C•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D•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規定請領喪

    葬津貼外,有符合第63條第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職業災害死

    亡補償一次金

  E•加發遺屬補助: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人以上時,每

    多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遺屬津貼》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

  算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0

  月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年而未滿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發給20個月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30

  月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

  月

應備書件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

  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

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

依受領順序,得優先申請之所有受益人印章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請領給付時,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   

  本

受益人之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注意事項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

  次請領遺屬津貼」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專

  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姊妹。當

  序受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遺屬具有受領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領取本人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名稱

《 家屬死亡給付 》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給付標準

1.父母、配偶:發給3個月喪葬津貼

2.年滿12歲之子女:發給2.5個月喪葬津貼

3.未滿12歲之子女:發給1.5個月喪葬津貼

應備書件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被保險人印章

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時,須檢

  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注意事項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養子女不得請領其生身父母之死亡給付;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死亡,亦

  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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