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津貼》
1.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
。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
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
《遺屬年金給付》
1.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
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請領要件
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
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
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B•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於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
額之差額
C•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第58條第2項之一次請領老
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於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
資者,其遺屬除得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
老年給付
3.給付標準
A•依第63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公式: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1.55%】
B•依第63條之1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
標準計算後金額之50%發給
C•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D•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規定請領喪
葬津貼外,有符合第63條第2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職業災害死
亡補償一次金
E•加發遺屬補助: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
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遺屬津貼》
1.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
算
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0個
月
3.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發給20個月
4.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2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30個
月
5.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
月 |